商标局申请缴费规定有哪些

2023-01-22 4273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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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局申请缴费规定,商标持有人对于属于自己的商标具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在没有明确规定商标的持有人时,如果想变为己有就需要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申请,之后再进行缴费,经过批准后,获得商标的所有权,那么商标局申请缴费规定有哪些?

  商标局申请缴费规定一:商标规费属于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财政收入,商标局在收取规费后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各类业务应依法缴纳商标规费,代理组织在商标局备案后方可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商标局预付商标规费,代理组织必须以在商标局备案的名称预付款项,款项汇出后三至四个工作日可以计入商标局财务系统。  

  商标代理组织应根据业务量提前足额汇款,商标网上申请系统显示的预付款余额只是参考余额,不能实时反映可使用余额情况,代理组织必须根据汇款情况和业务量进行准确财务核算,及时自行掌握预付款余额。款项不足支付时,申报业务将被依法不予受理。

  商标局申请缴费规定二:预付款余额查询及财务对账 

 
  商标财务对款环节是商标审查系统的中间环节,无法实时统计从收文至对款环节的申请数量和金额,目前只能反映商标代理组织的已结算业务,财务系统中显示的预付款余额不能真正反映可使用金额。代理组织必须根据汇款情况和业务量进行准确财务核算,及时自行掌握预付款余额。款项不足支付时,申报业务将被依法不予受理。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和商标局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对账,核对预付款汇款及使用情况。对账请事先准备好汇款复印件、统一收据、账簿或明细清单等财务资料,通过电话或来人到商标局综合处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商标局申请缴费规定三:财务统一票据和扣款明细清单 


  商标局每月末结账后统一打印《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经整理、审核、校对后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次月上旬左右代理组织可以收到。统一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组织而不是商标申请人。 

  商标局每月末结账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商标代理组织发送当月结算明细清单,清单金额和统一票据金额一致。网上申请开通后,统一票据和财务结算明细清单形式不变,《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单独列示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和加项费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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