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是什么

2023-01-26 5008人阅读
威客牛网
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著作权从软件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可以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那么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是什么?

  一、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笔者首先强调的是、不反对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因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合同较一般的转让合同更加复杂,理由是、

  1、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

  2、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标的(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永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但是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二、软件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旧《条例》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凡已经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该条颁布实施时曾经在实践中引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合同如果在3个月内不予备案,则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已经实际履行的也不影响合同的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软件转让合同虽然没有备案,但是在软件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

免费查询商标能否注册
× 免费查询

专业顾问查询分析,有效降低注册风险

名称:

联系电话:
安全保障,杜绝泄露客户信息

电话咨询
奥翔
奥翔
知识产区专属顾问
擅长:商标交易 | 国内商标注册
电话咨询
张英
张英
知识产区专属顾问
擅长:国内商标注册 | 作品版权登记
热门推荐
发布项目联系我们
分享至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