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是消费者知悉、认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因素,因而商标必须具备相应的显著性、认知度,否则消费者将无法辨认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颜色作为生活中最常见的事物之一,认知度甚高,那颜色可以申请为注册商标吗?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如果颜色组合标志可以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其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只要颜色组合商标只要具备向应的显著性,就可以被核准为注册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的形状,其形状一般随商品本身形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商标局审查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商标图样是否清晰可见等。
形式审查通过之后,商标局还需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即审查颜色组合商标是否和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是否违背《商标法》相关禁止条例,是否具备显著性等,其中显著性是审查重点。
通常而言,若颜色组合商标中的颜色要素,仅仅是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包装物的通用颜色,则商标显著性很弱,并不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局不会核准此类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
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之前,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颜色组合商标,从而使得消费者认可、熟悉商标和申请人之间的对应关系,此商标可视为经过长期使用已具备显著性,商标获商标局核准注册几率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