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其中,“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专利。那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相同呢?
首先需要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包括形状、图案和色彩)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如果两者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且构成外观设计的要素也全部相同,则可以认定两者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然后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进行判断。例如,雨伞和雨衣都可以用于挡雨,两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另外,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则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比如汤匙和茶匙,前者是指金属做的勺子,液体容量大约在5毫升;后者是指陶瓷做的勺子,液体容量大约在15毫升。虽然两者的材质和容量(尺寸)均不相同,但是属于相同用途的勺子,所以汤匙和茶匙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