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续展期限包括两部分:
一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12个月;
二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6个月即宽展期;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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