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期限:
一、提交材料规定期限
1、公告期三个月内,商标申请人自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寄交给商标局。直接递交日(该日期为商标局收到材料的日期,判断答辩申请有效与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
2、邮寄日(该日期为商标局收到材料的日期,判断答辩申请有效与否):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虽然法律设有此但书规定,当事人应当尽地在异议期限内寄异议答辩并保证邮戳清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被异议人的答辩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答辩日。如果该实际收到日超过法定异议期限,有可能导致已做出裁决,则必然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二、商标局对当事人陈述理由做出裁定期限
1、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三、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提出复审规定期限
15日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复审做出决定的规定期限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