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注册公告。当商标被异议了,商标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商标异议通知书之日开始的30天之内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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