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使用”是“撤三”条款的核心所在。商标撤三提供使用证据的手续有:
1、是包含完整商标、能够与具体商品联系的广告宣传资料。比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者开具的发票等。
2、是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是包含完整商标和使用时间的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中所体现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一致性,以及证据的形成时间等问题,确保“使用”证据的有效性,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商标不被“撤三”。
4、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可观情况,一般指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情况。
政府政策限制,由于政策的限定,有些特定的商品生产销售无法进行,或无法获得审批,商标不使用也属于正当理由。
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进行生产经营,因为无法正常使用。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