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评审业务是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驳回复审: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予注册复审: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商标无效宣告: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四)商标无效宣告复审:不服商评委对商标无效宣告裁定的,已发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复审。
(五)撤销商标复审: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