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比如说,咱们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发现该商标提交有误,或者不想要注册这件商标了,就可以申请撤回,当然啦如果发现商标提交错误,那在商标还未缴费之前,可以重新申请正确的商标注册申请,之前申请有误的那一件商标,在收到了缴费通知书之后,就不要去缴费,到了30个工作日之后,该商标就会因为没有缴纳官费而不予受理,那这个时候情况就不用再去做撤回商标的注册申请了。另外就是如果只是因为商标的信息填写有误,比如说申请人填写错误,那是可以进行更正的,不用去做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按照《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没有做出决定、裁定,那么申请人是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阐述理由,从而申请撤回评审。申请人要求撤回评审申请的,将会终止对商标进行评审。商标评审申请一旦撤回之后,申请人就不可以再用相同的原因来提出再一次审核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