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不当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违反了《商标法》中有关义务性规定的情形。商标使用不当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质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1982年8月23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