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国家特制定了一定的资助办法,那么专利申请资助标准是什么?
一、六个月内
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二、六个月后
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后六个月后(以授权公告号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三、首次申请单位
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后一并申请资助的,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