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版权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而版权是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取得的,版权具有专属性,任何人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能使用他人的版权,否则构成侵权行为,那么版权登记**对侵权维权有什么作用?
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版权登记**是需要版权归属的证明,发生版权侵权行为时,版权登记**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