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有如下几个特别突出的优势:
1、申请途径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途径多样,包括直接向德国专利局(DPMA)递交申请、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通过PCT途径申请、从欧洲专利申请中分离出德国新型、从德国发明申请中分离出新型以及德国发明申请转换为新型申请。
2、申请策略
在德国,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同时提交,而不用担心重复授权的问题。在德国,这两类专利权即使有相同的保护范围,也可以并存,而这点在大多数国家都会出现重复授权的问题。基于此,申请人可以考虑更为灵活的申请策略,例如先在德国申请一件发明专利,然后从这个发明专利申请中分离出若干件新型专利,每件新型专利可以对一个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针对性的设置,或攻击,或防御,从而进行精密的专利布局。
3、申请成本与维护成本
德国实用新型的官费相对低廉,另外,申请中仅进行形式审查,这也就意味着,在海外专利申请费用中占绝大部分比重的审查阶段费用在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过程中通常不会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德国专利局只接受德文作为专利申请受理的语言,因此,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会产生一笔翻译费。
4、申请程序
德国专利局不会对新型专利进行实质审查,通常情况下,只要满足形式要求,从提交新型申请到获得授权拿到德国新型**,只需要3至4个月。但是,德国新型的保护期限只有自提交日起10年,相对于发明的20年保护期限来说少了一半。
5、新颖性标准
德国新型的新颖性要求比发明低很多。德国新型采取相对新颖性标准。只有在德国境内通过书面方式的公开,才会被认为是现有技术。另外,德国新型采取类似于美国的较为宽泛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标准,只是期限更短,为6个月。只要是申请人自己的公开,且公开日距离申请日不超过6个月,都可以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德国发明专利申请和欧洲专利申请虽然也有类似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但是由于要求严苛,基本形同虚设。
6、保护客体
德国新型专利保护技术产品、装置(apparatus)和物质(substances),不保护非技术问题、生物技术和方法。德国新型保护的客体比中国新型宽泛得多,如德国新型虽然同中国一样原则上不保护方法,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可能保护一些方法特征。再比如,德国新型虽然不保护生物技术和程序(process),但是第二医药用途(second medical use claim)却是一个例外。另外,德国新型专利还可以保护控制设备、计算机等主题。
7、维权效果
德国实用新型与发明的维权效果基本相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基于德国新型专利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及要求损害赔偿。德国法院临时禁令效力很高,可以直接拿着临时禁令去德国展会清理侵权人。但是,由于新型在授权前未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在实施专利前,专利权人应向法院提交一份检索报告来证明新型符合专利授权标准。这份检索报告,不强制由官方出具,也可由申请人自行检索提供。另外,在侵权诉讼过程中,新型专利权人可以对未实审的新型权项进行修改,这点也是德国新型的一大优势。
总的来说,德国新型有申请途径多样、官费低廉、授权快、新颖性门槛低等明显优势,同时也有一些缺点,比如保护期限短、可授权主题有限、专利授权未经实审等。但是,对于自身产品生命周期短又想在德国获得专利保护的中国企业,以及有计划去德国展会参展的中国企业来说,获得一件德国新型专利,也许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